处罚通报
各道路运输企业:
2024年9月29日,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望城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某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指派驾驶员尹强驾驶车辆(牌号:湘ADQ5000,车型: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驾驶员尹强从享道出行平台接单,经分别调取驾驶员、乘客手机订单显示,有1名男性乘客搭乘尹强驾驶的车辆从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上车去往金盆丘地铁站1号口,乘客暂未支付订单费用,司机暂未收取乘车费用。经现场询问驾驶员尹强,其自述车辆(牌号:湘ADQ5000,车型: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本人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调查核实,该车辆(牌号:湘ADQ5000,车型: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为尹强。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尹强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享道出行平台在长沙地区的运营主体是某某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某某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某某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某某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第 187条“一般违法程度”“现场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 1 台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望城执法大队责令某某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2024年10月11日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望城执法大队对某某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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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