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执法责任
文物市场行政执法是保护国家文物安全、遏制文物非法流通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物市场行政执法职责,由相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文物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坚决贯彻中央部署,认真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加强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在新征程上开创文物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执法事项,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形成职责清晰、运行顺畅的执法工作机制。
(一)聚焦执法事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依法行使“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要按照《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确定的“禁止买卖的文物”范围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确定的“禁止出境的文物”范围,聚焦执法事项,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有力打击文物违法经营活动。
(二)确定执法对象。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对象为从事文物经营的主体,主要涵盖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及其中商户、互联网文物经营平台及其中商户等。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既要加强对各类线下主体的监管,也要加强对通过互联网途径开展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管,确保执法对象全覆盖。
(三)优化执法检查。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应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建立科学有效的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及案源监测制度,及时办理信访、网络舆情等渠道的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源头监管,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部署执法工作,及时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分办、转办案件线索,做好具体执法业务指导工作。
三、提升业务能力,完善执法协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根据文物市场监管工作特点,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构建协同高效、部门联动的执法工作格局。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应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在年度培训计划中设置相关专项,面向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物鉴定、文物违法经营活动调查等相关业务培训。
(二)实现全程监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之间要通过信息化平台等方式,建立健全文物市场领域行政许可、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在工作会商会议制度框架下定期联合开展信息研判,做好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衔接工作,实现对文物市场的全程监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依法没收的文物,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三)完善执法协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将完善执法协作机制作为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根据文物市场案件特点,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或者从事未经审核文物经营等案件,依法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及时做好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移送的属于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文物市场案件的接收查处工作。
四、加强执法督导,建立常态机制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将文物市场违法违规举报办理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作为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的重要参考,评选确定一批典型案例向全国推广。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应针对本地文物市场现状开展联合研判,尽快找准突破口,抓好大、要案件查处,通过执法实践带动建立常态化文物市场执法机制。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做好文物市场行政执法案件宣传,普及依法经营、合法收藏理念,形成震慑违法经营活动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文物市场行政执法社会环境。
各地对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形成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报告。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