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山街道流动摊贩疏导点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乌山街道流动摊贩疏导点(以下简称“疏导点”)管理,保障市容环境整洁、经营秩序规范及公共安全,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市临时设摊经营区域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威尼斯赌场_澳门威尼斯赌场-【app*官网】: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早夜市规范点创建申报及摊贩疏导点报备工作的通知》(望城管委办〔2023〕59号)等法规,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山街道行政区域内疏导点的需求研判、规划设立、运营公司职责以及考核奖惩与退出机制等全流程工作。新设立疏导点的建设与管理应严格遵照此办法执行,既有疏导点需在本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备案。
第三条?疏导点管理遵循“依法规范、便民利民、疏堵结合”的原则,实现“摊贩有位、经营有序、管理有效”的目标。
第二章 需求研判与规划设立
第一节 需求研判
第四条?村(社区)为需求研判责任主体,应当对辖区内流动摊贩情况开展动态摸排,对重点区域详细记录摊贩数量、经营品类、经营时段、群众诉求等信息,形成摸排报告并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疏导点设立研判程序:
1.同一区域同一季度因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引发的投诉连续3次及以上,且整治后仍反弹的;
2.居民有固定便民消费需求,但缺乏合规经营场所的;
3.节假日、大型民俗活动等期间,需临时设置经营区域疏导摊贩的;
4.现有疏导点容量不足,无法满足合理经营需求的。
第六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摸排报告后,应当联合街道生态事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开展现场勘查,明确疏导点选址、拟设摊位数量、允许经营品类、运营管理模式等核心内容,形成规划初步方案。
第二节?运营公司确定
第七条?疏导点运营公司确定主要由村(社区)负责,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参会人数需达应到人数的2/3以上,表决同意率不低于参会人数的半数)讨论确定运营公司、合同期限及收入分红比例等关键信息,合同签订后在党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第三节?审批备案
第八条?疏导点申请由村(社区)作为主体,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交下列材料:
1.乌山街道流动摊贩疏导点设立请示报告;
2.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表决结果;
2.自然资源与规划所出具的疏导点选址地类审核意见;
3.场地产权方同意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
4.疏导点规划方案(含选址位置图、摊位布局图、设施配置清单等);
5.运营公司管理承诺书。
第九条?审批流程按以下步骤执行:
1.初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
2.联审:初审通过后报街道党政联席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填写《长沙市早夜市规范管理申请表》;
3.备案:所有审批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提交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归档备案;
4.现场验收:待疏导点设施建设完成后,由运营公司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对疏导点开展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后重新验收;
5.试运营:所有审批流程完成且现场验收合格后,疏导点进入试运营阶段,试运营期限为6个月;
6.正式运营:试运营期满,无重大问题的,疏导点转入正式运营;复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运营资格。
第三章 运营公司职责
第一节 摊贩准入管理
第十条?制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代为履行经营责任的、被列入经营失信名单等禁入情形。
第十一条?核查摊贩资质:运营公司对入驻摊贩资质实行逐户核查,入驻摊贩需提供身份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无合法资质的一律不予准入。
第十二条?协助办理备案:运营公司协助符合条件的摊贩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督促其在摊位正面显眼位置悬挂,确保消费者可见。
第十三条?建立“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档案需包含备案卡、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经营承诺书,每月5日前更新档案并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第十四条?摊贩备案信息变更:运营公司需在10日内完成档案更新;备案到期前30日提醒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未办的暂停经营。
第二节 设施配套与维护
第十五条?运营公司需结合疏导点规模、区位特点及服务需求,按星级标准制定“一点一策”专项设施配置与维护方案,方案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后实施。“一点一策”专项方案需明确设施配置与维护的核心框架及具体细则,核心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
1.基础设施:配置供水供电设施、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安装全区域覆盖监控系统及标准化信息公示栏;
2.消防安全:配齐消防设施并开展常态化检查;
3.环境保护:为餐饮摊贩配套油烟净化装置,建立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4.能源安全:使用安全、清洁能源及相应设施,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醇基燃料等;
5.装饰装修:统一规划摊位门头、灯光及亮化设施;
6.定期管护:开展全品类设施排查维护,建立管理台账并按要求上报。
第十六条?星级划分标准如下:
三星级(高标准型):全面对标优质服务要求,所有设施配置均执行高水准标准,在功能完善、安全保障、美观规范等方面实现全方位优质化;
二星级(性价比型):兼顾实用性与经济性,以较低投入实现核心功能达标,重点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及基础服务质量;
一星级(基本保障型):聚焦安全且规范运行核心要求,配置满足合规经营所需的基础必备基础设施,确保运营秩序及公共安全。
第三节 日常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运营公约制定:运营公司应当制定疏导点运营公约,明确摊位边界、经营时段、经营品类范围、卫生保洁要求等核心内容。
第十八条?投诉处理管理:对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雷锋哨等平台转办的投诉事项,运营公司应当在2小时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核查与问题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及转办平台,并形成《投诉处理台账》报街道12345政务服务热线管理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交通停车疏导:运营公司应当结合疏导点实际划定临时停车区域,设置规范的停车标识及通行路线;引导经营户、消费者规范停放车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人行横道及城市主次干道;经营高峰时段应当安排专人值守,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二十条?周边摊贩引导管理:运营公司应当对疏导点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的流动摊贩履行引导职责,主动告知其准入标准及疏导点空余摊位信息,并将其引导至流动摊贩疏导点规范经营。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洁管理:运营公司需与摊贩签订“摊前三包”责任书,每日开展垃圾桶等重点区域消杀,每周开展公共区域消杀,填写记录表并公示。
第四节 信息公示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示栏需公示运营公司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信息变更后24小时内更新。
第二十三条?按摊位编号公示收费标准、摊贩姓名、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每周公示运营公司开展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公示相关投诉举报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投诉处理结果自处理完毕后3日内公示。
第五节?安全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运营公司需收集并存档所有摊贩原材料进货单据,并每季度开展食材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摊贩暂停经营直至整改合格;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运营公司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确保疏导点消防安全达标,每季度开展1次消防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培训及应急演练并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险保障:运营公司应按相关规定购买涵盖公众责任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在内的公共安全相关保险,确保保险额度充足、保险期限覆盖全部运营周期,并将保险单复印件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体系
第一节 三级监管体系
第二十九条?街道统筹监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需对疏导点经营进行监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疏导点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条?属地主责监管:村(社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为疏导点监管第一责任人。每日应对辖区疏导点开展全覆盖巡查,详实记录《疏导点日常巡查台账》,并及时排查、上报突出问题,同步跟进处置进展,全面筑牢监管防线。
第三十一条?社会监督:通过公示栏、村(社区)公告等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村(社区)和运营公司应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第五章 考核奖惩与退出机制
第一节 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街道每半年对疏导点运营公司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及权重为:现场检查(20分)、群众满意度测评(30分)、部门评分(50分)。
第三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考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二节 奖惩措施
第三十四条?年度考核优秀的运营公司,由街道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五条?考核为合格的运营公司,需在7日内提交整改方案并完成整改,街道跟踪复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考核不合格的运营公司,需在15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讨论审议后,终止运营资格并解除运营协议。
第三节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七条?疏导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启动规范整治及退出流程:
1.运营期限届满,未通过考核或无承接运营公司的;
2.存在符合《乌山街道疏导点负面清单》行为的;
3.单月各平台不同类型、非同一时间段投诉举报量合计超10次;
4.单月12345平台“不满意重复工单”超过5次的;
5.单月累计超3次在疏导点周边2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发现3名及以上流动摊贩同时占道经营;
6.疏导点周边指定停车区域及通行路段,单日累计发现车辆违停3次及以上(含未按规定停入泊位、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出入口等情形)的;
7.单月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食品安全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八条?规范整治及退出流程分三个阶段依次推进,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要求运营公司根据整改事项、整改标准及整改期限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二阶段:若运营公司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街道组织分管领导及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对运营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告知其违规后果,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阶段:经上述两个阶段处置后,运营公司仍未纠正违规行为、未达到运营要求的,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整理运营公司违规事实、整改处置过程等材料,报街道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街道正式向运营公司下达书面解除运营协议通知,明确退出时限及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 疏导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讨论审议后,直接取消运营公司运营资格:
1.单月累计3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构下达的管理指令的;
2.经营主体的违规经营行为单月累计3次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的;
3.经营主体的违规经营行为单月累计2次被约谈警示的;
4.经营主体的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5.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需要占用疏导点场地的;
6.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收到整改通知书后15日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经复查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发生四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8.因疏导点经营管理问题引发区(县)级及以上媒体负面报道,或在网络平台形成超10万阅读量的重大舆情,且未在24小时内有效处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街道依据相关规定认定需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摊贩,指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者;疏导点指街道批准设立的规范化经营区域。
第四十一条 办法由乌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涉及区属部门职责的,由街道协调落实。
第四十二条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街道将根据试行情况每2年评估修订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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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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