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8〕1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即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管理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为全面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确立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同时一并报送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市政府办公厅按领导批示将送审稿和其他有关材料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审查的,直接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建议不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不登记,不编号,有关单位不得提请审议,不得提请签署。
(四)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办文程序提请审议、签署。
(五)市政府相关领导签署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并在市政府公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制定机关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提请审议、签署。
(三)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发文字号后,报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报请规范性文件登记的同时,一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原件)3件、电子文本1件、制定依据以及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
(四)市政府法制办对材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由报送单位按要求补报。
(五)市政府法制办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制定程序和制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规范性,由制定机关负责。
(六)经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交由市政府公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号方案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要在文号的下一行用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二)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汉语拼音缩写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标全称,如“长沙(CS)、浏阳(LY),雨花(YH)等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人民政府为“C”,区、县(市)为“D”,乡镇为“T”。
第二部分,年份。年份是指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
第三部分,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机关代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政府代号为“00”,政府办公厅(室)代号为“01”,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机关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
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例如:长沙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CSCR-2008-00008”;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CSCR-2008-01008”;宁乡县政府办公室2008年第10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NXDR-2008-01010”。
(三)市政府法制办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并逐月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有关备案制度的新变化
各区、县(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执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依法严格审查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后,不再执行备案制度。
五、有关受理、处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新要求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执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受理、处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制度,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办理工作。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要依法严格审查被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事项 全市范围内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的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人员和责任。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做好市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编制和应用工作,并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方便自我管理和公众查询。
各区、县(市)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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