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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12-30 字体大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6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年度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湖南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平、廉洁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严明纪律,注重实效。

第五条 对市州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地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单位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六条 对市州人民政府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对市州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分值和责任部门,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对市州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平台取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对各地欠薪线索总量、欠薪案件办理、平台数据、预警处置等情况定期评价。

(二)第三方评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调查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农民工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

(三)明查暗访。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采取明查暗访方式,对制度落实、维权渠道畅通、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 对市州人民政府的年终考核,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市州自查。各市州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实地核查组,对市州工程项目落实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各组核查的地区和工程项目随机抽取确定。

(三)部门评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年度考核方案的分工,对由本单位所负责的考核指标项进行打分,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九条 对市州人民政府的考核等级,按照以下条件确定:

(一)如我省在国家考核中获评A级,迎接国家考核实地核查和第三方评估的市州直接评为A级。其余市州按照考核得分排名,前四名评为A级。

如我省在国家考核中未获评A级,所有市州按照考核得分排名,全省前四名评为A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得分排在全省最后一名的。如我省在国家考核中评为A级,最后一名不评C级。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重大负面舆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国家对我省考核中出现重大扣分事项,并对我省考核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十条 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采取部门自查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不分等级。

第十一条 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自查。省直有关部门对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和省领导小组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综合评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直有关部门自查情况,结合其办理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问题线索、向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推送数据、工程项目制度落实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二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对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4个市州的考核等级建议;经综合评议确定的年度工作成效突出的省直部门,最多不超过3个;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考核结果经省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市州,由省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市州,由省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具体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列出清单、明确时限,及时组织整改,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市州对县市区的年度工作考核情况,以及县市区在有关平台上的取数情况等,对基础工作或专项工作表现优异的县市区一并通报表扬,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一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年度工作的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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